数万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数百万元。5月25日,林某城、林某顺、苏某川、林某海、林某芳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南靖县公安机关移送南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城、林某顺、苏某川等人合伙出资,擅自雇请工人到南靖县船场镇山上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其间,南靖县国土资源局4次对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矿山始终未停止开采。
2014年8月26日,该矿山被南靖县公安局查获,林某海等人被当场抓获。截至案发,这几人已销售非法开采的石材2637.617立方米,销售金额130多万元。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205万多元。